2013年12月签订合同浙江35T/H中水会用系统;
2014年4月开工
2014年5月安装调试完毕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术系指将小区居民生活废〔污〕水(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废水回用,通常与中水回用混为一谈,但是有所不同,废水回用指工业废水经过UF+RO工艺回用到生产线,循环使用的,回收率相对低于75%,非用于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
回用水:以下二种都可以称作回用水,但一般厂家为提高回收率都有会结合起来做。
一、按用途分类
中水因用途不同有三种处理方式
1. 一种是将其处理到饮用水的标准而直接回用到日常生活中,即实现水资源直接循环利用,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水资源极度缺乏的地区,但投资高,工艺复杂;
2. 另一种是将其处理到非饮用水的标准,主要用于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用水,如便器的冲洗,地面、汽车清洗,绿化浇洒,消防,工业普通用水等,这是通常的中水处理方式。
3.工业上可以利用中水回用技术将达到外排标准的工业污水进行再处理,一般会加上软化器,RO,EDI/混床等设备使其达到软化水,纯化水,超纯水水平,可以进行工业循环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本,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按处理方法分类
按处理方法,中水处理工艺一般分为 3 种类型:
1 .物理处理法:
膜滤法,适用于水质变化大的情况。
采用这种流程的特点是:装置紧凑,容易操作,以及受负荷变动的影响小。
膜滤法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被分离的溶液以一定的流速沿着滤膜表面流动,溶液中溶剂和低分子量物质、无机离子从高压侧透过滤膜进入低压侧,并作为滤液而排出;而溶液中高分子物质、胶体微粒及微生物等被超滤膜截留,溶液被浓缩并以浓缩形式排出。
2 .物理化学法:
适用于污水水质变化较大的情况。一般采用的方法有:砂滤、活性炭吸附、浮选、混凝沉淀等。这种流程的特点是:采用中空纤维超滤器进行处理,技术先进,结构紧凑,占地少,系统间歇运行,管理简单。
3 .生物处理法
适用于有机物含量较高的污水。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如图所示)、生物转盘等生物处理方法。或是单独使用,或是几种生物处理方法组合使用,如接触氧化 + 生物滤池;生物滤池 + 活性炭吸附;转盘十砂滤等流程。这种流程具有适应水力负荷变动能力强、产生污泥量少、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
当前,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过度地、毫无节制地开发水资源的同时,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使原本具有良好水质的新鲜水供应受到限制;其次,待开发的新鲜水源离集中供水点距离较远,一次性投资费用高昂,这样一些缺水地区无力扩大供水能力。理到非饮用的程度,在此引出了中水概念。中水也就是将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用过的优质杂排水(不含粪便和厨房排水)、杂排水(不含粪便污水)以及生活污(废)水经集流再生处理后回用,充当地面清洁、浇花、洗车、空调冷却、冲洗便器、消防等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杂用水。因其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标准,但又高于污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排放标准,亦即其水质居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允许排放污水水质标准之间,故取名为“中水”。
中水开发与回用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日本、印度、英国等国家(尤以日本为突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国家均以本国度、区域的特点确定出适合其国情国力的中水回用技术,使中水回用技术越来越臻于完善。在中国,这一技术已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并对建筑中水回用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在全国许多城市如深圳、北京、青岛、天津、太原等开展了中水工程的运行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国的国有工业企业和部分民企,比如污染严重和水资源利用较多的企业都建成了中水回用项目,为低碳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国家级号召做出了贡献。
中水水质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卫生要求。其指标主要有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物、COD、BOD5、磷化物等。
2.满足人们感观要求,即无不快的感觉。其衡量指标主要有浊度、色度、臭味等。
3.满足设备构造方面的要求,即水质不易引起设备、管道的严重腐蚀和结垢。 其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溶解性物质等。
我国对中水研究越来越深入,为保证中水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可靠和合理利用,于一九八九年正式颁布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一89)。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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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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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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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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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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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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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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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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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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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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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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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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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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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度/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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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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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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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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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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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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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性总固体(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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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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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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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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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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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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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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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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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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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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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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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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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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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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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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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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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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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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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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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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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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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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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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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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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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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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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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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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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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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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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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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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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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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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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氧(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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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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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余氯(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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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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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大肠杆菌(个/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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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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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